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世界独家
来源:互联网    时间:2023-06-22 01:47:07

1、《民法通则》135条规定:“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2、”  《民法通则》136条规定:“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:(l)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;(2)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;(3)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;(4)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失的。

3、”  《民法通则》137条规定:“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。

4、但是,超过20年的,人民法院不予保护。

5、”  《民法通则》147条规定:“不服地方法院一审判决的,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。

6、”  《民事诉讼法》135条规定:“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,法院在立案之日起的6个月内审结。

7、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,由本院院长批准,可延长6个月;还需延长的,经上级法院批准。

8、”  《民事诉讼法》146条规定:“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,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。

9、”  《民事诉讼法》159条规定:“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,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。

10、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由本院院长批准。

11、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,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。

12、”  《民事诉讼法》147条规定:“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,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,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。

13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。

14、 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、答辩状,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,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。

15、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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